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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防艾滋条例实施 以法律的名义防艾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3日

3月1日防艾滋条例实施  以法律的名义防艾

防艾,以法律的名义 “如果有一天,我的手破了,我去医院包扎,我可以坦然地对医生说:‘我是HIV携带者,请注意消毒。’而医生和其他病人都能很平静;如果有一天,我去理发,我对理发师说:‘我是HIV携带者,请注意消毒。’而理发师和其他客人都能很平静。那一天,就是我们的节日!” 美国艾滋病毒感染者亨利?尼科尔斯描绘的这番情景同样也表达了65万中国艾滋病人的内心渴望。 即将在中国开始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无疑让这一生活在“社会屏障”之后的特殊群体,距离自己的“节日”更近了一步。 一个阶段性成果 从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第一例艾滋病患者被发现到现在两个十年的光景已倏忽而过。当时南方那所发现艾滋病患的医院不仅其他病人争相离院,医护人员也纷纷离岗,一所医院几成空院。 到了2005年的4月,一个名叫朱力亚的23岁女大学生勇敢地向全世界说出了一个埋藏在她心底里的秘密,她是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在朱力亚的《艾滋女生日记》中,她这样记录自己被证实感染艾滋病后的日子,“当天晚上我被校领导隔离到招待所,被规定吃饭必须用一次性碗筷,垃圾要专门安排人来处理,还有我不能随意走动……接下来一段日子便是一系列不平等的歧视行为。我才初步了解到大众对艾滋病的恐慌。” “开学的时间到了,我强烈要求回学校继续读书。可校领导用了一个极没有说服力的理由拒绝了我,‘学校今年招生比较多,没有宿舍安排给我。’我已经漂泊了五个多月了,需要一个温暖的、安全的环境来疗伤,可我最后的一丝希望也被学校毫不留情地破灭了……” 2005年岁末,在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内最大的因输血无辜感染艾滋病索赔案中,一个6岁的男孩被当地幼儿园得知得了艾滋病后,当时就被撵了出来。可怜的孩子,家里30多平方米的地方就是他现在的全部活动空间。 艾滋病和艾滋病患者一同被视为了洪水猛兽,歧视把他们关在角落里等死,很难再和其他人一样分享就医、就业、结婚、入学的权利。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57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反对歧视艾滋病人以及四免一关怀的政策。 近年来一直致力于艾滋病防治立法研究的著名法社会学家、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教授李表示,这是多年来各方力量推动中国艾滋病立法成果的一次阶段性展示。 权利和义务如影随形 据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会长戴志成讲,我国早在1997年、1998年就已经考虑出台一个有关艾滋病管理的一个力度比较大的,比如像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这样的法律,但是经过几年的反反复复,最大的难题始终是有关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权利,社会怎么样来对待他。另外在预防控制当中有很多措施,也涉及到感染者和艾滋病人作为社会的成员,应该抱什么态度。再有,制定者或者执行者,各个部门站在不同角度,也有不同的意见。 李教授说,法律的出台面临着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病人与健康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条例的出台是否就意味着一切对于艾滋病人的歧视就此烟消云散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但法律规定的歧视应该消除这是毋庸置疑的。 李教授说,古巴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实行隔离,以便保护其他人免受感染。而美国法院则明确确认个人有隐瞒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权利,甚至禁止政府在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死去后通知其配偶有关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这是两个极端,实际上大多数国家可能会在其中采取一个折中的方案。但很明显,我们碰到的也是一个权利的相互性问题。艾滋病病人要隐私权、平等权,而健康人则呼吁健康权、知情权。 李教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越来越声势浩大的防治艾滋病宣传提升了艾滋病的知晓率,可以使人们不恐慌,但却不等于不歧视。 一位医生坦言,艾滋病患者受到的不公待遇主要是由大众对艾滋病的恐惧所致,其中也包括医生。作为医疗机构也有自己的苦衷,艾滋病患者一旦住院被其他患者知晓,一场不必要的矛盾便会产生。另外,按国家规定,艾滋病作为甲类传染病,其检查和救治都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并不是哪个医院自行决定的。在新规中不仅明确了病人的权利,也强调了他们的义务,但事实上,他们很少会主动承认病情。这让原本强调平等、反歧视的新规有点一边倒的意味。 在为艾滋病人呼唤权利的过程中有人提出“艾滋病人与其他病人一样,只不过得的病不同”,这是一种矫枉过正的提法。但它不能将艾滋病感染者应该承担的义务抹去了。权利与义务如影随形,为了其他群体的权利,艾滋病感染者应该自觉承担一定的义务,接受一定的约束。 政府部门应各尽其责 像被拒于校门之外的朱力亚、像那个不能进幼儿园的男孩、像那个吓跑了医生和患者的人,所有的艾滋病人都希望能够通过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去生活。 如果权利受到了侵犯,他们能够拿着这一纸条例去要公道吗?李教授曾经提交过一份该条例的专家意见稿。他表示,这部条例从专门立法的角度看是不足的。第一,条例所涉及到的法律冲突不能短时间内解决;第二,当中涉及到私权利的问题,立法还有些不完整,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应该怎么办?第三,作为行政法规,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调还没有理顺。 更早之前,江苏省苏州市政府出台的《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在明确职能部门的责任方面则有所突破。据了解,它是我国现行法律中,首次明确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权利和义务的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出台的法规最大的优点就是它在这个办法里面规定了各个部门在预防控制艾滋病当中,该承担哪些义务。 对这些艾滋病患者各个政府部门都负担责任。民政部门应该有义务在艾滋病人经济困难时补贴他们,社会保障部门应该保障他们看病、治病,以及治病的经费。公安部门应该对嫖娼,对一些社会丑恶现象严加管理。还有工商部门,对一些街上的广告要管起来,宣传部门应更加广泛地对全社会进行防治艾滋病方面的宣传。各个部门的职责都在法律中规定下来,如果不去执行,就是违法,有关部门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 艾滋病是一种有潜在危险的疾病,如果社会对这个病采取压制,对这些感染者就会带来心理上、身体上的伤害,往往他们会对社会采取种种的报复手段,或者消极的对待人生,给家庭和社会也带来负面的影响。 女性权益尚待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性别视角未能纳入这部带有标志性意义的条例当中。关注艾滋女性的权益仍一如既往地需要被呼吁。 据研究显示: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一个健康男子和一位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女性性交一次,感染艾滋病的几率大约是1/500。如果将上述两人的性别交换,健康女性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约为1/200。妇女比男性更易遭受艾滋病威胁的原因主要是社会上存在种种不平等,包括贫穷、虐待、暴力、信息匮乏、男性拥有多性伴以及对女性进行威吓等。 艾滋病是对人性的极致考验,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的放大镜,学者夏国美说:“种种迹象表明,在中国,艾滋病问题的出现更突出了妇女的弱势地位。” 3月1日之后,还有更多的现实问题等待每一位社会成员去抉择。很多人会疑问,“如果我确实从头到尾不知道他或她是一个艾滋病人的话,我跟他相处的时候,我的心理上做不了准备,那怎么办?”单位当中有一个艾滋病人,那么身份公开之后,很多人都说“他要来上班,我们该注意些什么?”患有艾滋病的孩子在上学当中发生了擦伤流血的情况,别的小朋友都不知道,就有可能会传染上,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的确,尽管《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出台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和义务,但要在保护公众健康的同时维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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